為認真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17〕12號)精神,加快符合條件的煤炭礦業權市場化出讓步伐,規范市場出讓程序,有力推動和保障自治區經濟高質量發展,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部署,我廳起草了《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煤炭礦業權競爭性出讓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以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南二環路11號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礦業權處(郵編010010),并在信封上注明“文件征求意見”字樣,并注明姓名、單位、聯系方式等個人信息。
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0年11月20日,反饋意見請于2020年11月20日前寄達。
(聯系人:劉江明 聯系電話:0471-4215834)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
煤炭礦業權競爭性出讓實施辦法
(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17〕12號)等相關要求,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設置煤炭礦業權一律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國家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以下簡稱公開出讓)。
第三條 公開出讓煤炭礦業權,必須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
第二章 出讓條件
第四條 擬公開出讓煤炭礦業權要保障國家、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符合國家、自治區產業政策,符合煤炭礦區總體規劃、礦業權設置區劃方案、煤炭工業發展規劃。
第五條 擬公開出讓煤炭礦業權范圍內存在各類自然保護區、生態紅線、永久基本農田、礦業權重疊、林地、草原等禁止、限制區域,及不滿足環境承載力、安全距離等條件的,不予出讓。
第六條 擬公開出讓煤炭探礦權的,勘查程度應達到普查及以上;擬公開出讓煤炭采礦權的,勘查程度應達到勘探。
第三章 出讓申請
第七條 因經濟發展、能源保障需求,需要公開出讓煤炭礦業權的,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申請前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應核實是否符合出讓條件并擬定出讓計劃。
第四章 出讓審核
第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對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上報的出讓煤炭礦業權請示,批轉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生態環境廳、林草局等有關部門審核并出具意見。
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審核項目開發是否符合國家、自治區產業政策,必要時提請開展外商投資安全審查;
自治區能源局審核擬出讓范圍是否符合煤炭礦區總體規劃及國家、自治區煤炭工業發展規劃。負責項目核準等工作;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審核擬出讓范圍是否符合生態保護法規和相關法定規劃(含規劃環評),控制生態破壞。負責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批準等有關工作;
自治區林業和草原局審核擬出讓范圍是否占用林草地,是否位于自然保護地等禁止開發區等。負責占用林草地批準等有關工作;
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審核擬出讓范圍是否符合礦業權設置區劃方案,擬出讓范圍內生態紅線、永久基本農田、礦業權重疊及煤炭資源儲量情況。負責礦業權儲量核實報告備案、礦業權出讓合同編制、委托開展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等工作,并根據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結果初步確定煤炭礦業權公開出讓起始價及繳納方式。
第九條 各有關部門反饋意見,報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提交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決定。
第五章 公開出讓
第十條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煤炭礦業權公開出讓的,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委托自治區公共交易中心組織實施。其中,公開出讓邊角煤炭資源,由資源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出讓后與已設置的煤礦主體整合開采。
第十一條 煤炭礦業權公開出讓完成后,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負責簽訂出讓合同,辦理礦業權登記。
第六章 公開公示
第十二條 各地區、各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主動向社會公布煤炭礦業權出讓范圍、地質工作程度、出讓條件和出讓結果,實現陽光出讓。
